高鐵上大媽碰壞1.6萬電腦,小夥索賠被拒,你怎麼看?

中國大媽永遠會給我們帶來驚喜!這不最近在一趟高鐵上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一大媽不小心弄壞了別人的東西,對方向她索賠,她卻覺得男子太過分而拒絕賠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一起來看看。

高鐵上大媽碰壞1.6萬電腦,小夥索賠被拒,你怎麼看?

案例回顧

近日,一名男子乘坐高鐵出差,途中開啟電腦與客戶商談工作,正在這時,一位大媽從旁邊走過,不小心撞到了男子的小桌,導致電腦掉落,砰的一聲,電腦摔在地上。

隨後,男子撿起電腦,發現電腦被磕壞了一角,他不禁輕輕撫摸了幾下。大媽意識到是她不小心碰到的電腦,立即轉身向男子道歉並表示自己並無惡意。

男子認為,純粹的道歉並不能修復已損壞的電腦,遂要求大媽賠償,拿出電腦購買小票,證明電腦價值16000元,並表示這是他重要的辦公工具。

大媽原本以為主動道歉會平息這場糾紛,男子的要求讓她感到非常意外,認為男子就是故意想訛詐自己,大媽心裡非常憤怒並說道,“我已經道歉了,而且,我不是故意的,憑什麼要我賠償呢?”

群益普法

那麼,大媽不小心摔壞了男子電腦,是否需要賠償呢?


首先,大媽不小心摔壞他人電腦是需要賠償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大媽在過道狹窄的高鐵上行走時,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避免碰撞,但是其因疏忽而未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撞到電腦,並導致電腦損壞的結果。因此,大媽對電腦損壞具有過錯,需要賠償。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男子在人多狹窄的高鐵上使用膝上型電腦,本應預見到電腦可能會被碰撞摔壞,但沒有遇見到或輕信能夠避免,因此,該男子對電腦損壞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大媽的賠償責任。

另外,該事件中,幸好大媽是不小心摔壞的電腦,若是故意摔壞電腦可能就不僅僅是賠償的問題了。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見,大媽若是故意毀壞男子電腦,可能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這就不僅僅是賠償電腦損失,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