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後拆遷,拆遷款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婚前房產婚後拆遷,拆遷款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婚前房產婚後拆遷拆遷款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當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被拆遷面對超過房屋本身價值的拆遷款這筆拆遷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不同的觀點

有人可能會認為拆遷補償款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收益並且政府補償時以家庭為單位,是補償給所有家庭成員的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有的人認為房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拆遷補償款是對房產的形態轉化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筆拆遷款不僅包含對房屋價值的補償還包含對家庭成員的其餘補償應當區別對待因此對家庭成員補償的部分不宜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案例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在上海市楊浦區西方子橋32號房屋(以下簡稱西方子橋房屋)動遷過程中分得動遷款2,970,000元,原告要求分得一半

本院認為:...尚處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故被告所得動遷款2,971,406元中確有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關於分割的具體金額,本院酌情考慮以下幾方面:1.原告在2013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間居住於西方子橋房屋的事實2.西方子橋房屋原系被告父親毛順吾所建私房的房屋來源3.西方子橋房屋動遷時,被告與被告之子毛某6戶籍戶籍在冊且居住於該房屋;被告所得拆遷補償款中有部分屬於被徵收房屋本身所對應價值補償款,有部分屬於對實際居住人的徵收補償。綜上,本院酌情確認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動遷補償款650,000元。
    

#筆者認為

當婚前房屋面臨被拆遷時,我們應該明確,這筆拆遷補償款,並不是完全屬於房屋所有人的也並非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對被拆遷的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是對土地使用權被徵收、地上建築物被拆除所受損失的補償。拆遷補償款中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部分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轉化,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雖有增值,亦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人的個人財產只有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法院在判決時綜合考慮係爭房屋的來源、出資情況房屋實際居住情況等非常合理如果確有證據證明拆遷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等,或拆遷安置的房屋會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