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權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債權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債權如何處理?

古人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日常生活中,借錢貸款本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但債權人卻在債務人意外死亡後陷入了擔憂焦慮,債務未清償之前,債務人死亡,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怎樣去實現?民間存在“父債子償”和“人死債消”兩種說法,但是這兩種說法都不符合民法精神債務人死亡,是不是意味著借出去的錢就要不回來了?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從以下路徑實現債權清償

 

 

第一首先應當確定該債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想要追討債務,分析債務性質,確定還款責任人首先要分析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的配偶提出還款要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的處理方法

債務人的債務若確實屬於其個人債務,分以下幾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情況,債務人無繼承人無遺產。這種情況債權人的債權已無法實現,這時便出現了“人死債消”的情況。

第二種情況,債務人有繼承人有遺產。此種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範圍之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超過繼承價值,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第三種情況,債務人有繼承人無遺產。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完全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生前的債務,但是如果繼承人自願償還,就出現了民間所稱的“父債子還”的情況了。自願償還直系親屬生前個人債務的情況,現實中肯定存在,但這不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

第四種情況,債務人無繼承人有遺產,或有遺產但繼承人放棄繼承。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此時在協商達不到債務清償目的時,確定被告主體至關重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此時應當以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遺產管理人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