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買房時一人擅自退夥怎麼辦?

合夥買房時一人擅自退夥怎麼辦?

合夥買房時一人擅自退夥怎麼辦?

人們對房子是有一種執念的,大多數人都想要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然而房價高昂,很少有人在年輕的時候就能有足夠的錢去買一套房子,於是一些人會選擇合夥買房,但是,合夥人中一人擅自退夥怎麼辦?通過一個案例學習一下!

一、案情介紹

張、王、李、趙四個同事合夥購買了一套房屋,協議約定由小張代表四人與銀行簽訂了《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並辦理了公證。合同簽訂後,四人開始按月向貸款銀行還本付息。後小趙在未經其他三人同意的情況下,退出共同合夥購房並拒絕支付購房貸款本息。其他三人為了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及按揭貸款合同,不得不共同替小趙墊付了房屋貸款本息30萬元。

張、王、李三人以小趙未按共同購房協議支付其個人應當承擔的購房按揭貸款本息為由,將小趙訴至法院,購房貸款本息30萬元。小趙辯稱,自己退出合夥購房之後,就沒有必要再支付購房款,不同意支付其他人墊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二、分析說法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即是說,張、王、李、趙四人合夥貸款買房,四人系房屋共有人,在對外關係上,四人應承擔連帶債務,銀行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承擔債務;而在內部關係中,四人應按照份額承擔債務。

三、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登記為四人按份共有,根據雙方共同簽訂的協議,四人系共同購買了涉案房屋,並按份承擔了房屋的首付款項。現張、王、李三人支付了涉案房屋貸款本息,其要求小趙返還墊付貸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買房中的法律問題有很多,合夥買房前應怎樣簽訂協議預防法律風險,發生糾紛後應如何解決,怎麼樣才能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這些都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很多事情不要發生了才想起來找律師,要學會提前諮詢律師,預防、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