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權利濫用 “典”亮美好生活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陶琛 李敏 楊傑

禁止權利濫用 “典”亮美好生活

導讀

“與人為善”“遵規守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強調我們在做出某一行為時,要充分考慮他方權益,不逾矩、不越界,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民法典規定的禁止權利濫用規則,就是對這一優秀傳統的傳承與弘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時而會發生“以鄰為壑”“吐槽譭譽”“放任損失”“公私不分”等濫用權利、損人毀己的行為。對此,民法典是如何進行規制的?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梳理有關禁止權利濫用的典型案例,進行釋法析理,旨在指引各類民事主體規範正當地行使權利,弘揚“友善守矩”的傳統美德。

鄰居互相“添牆”被判各自拆除妨礙

趙某與肖某是鄰居。趙某房屋的北面與肖某老房子的南面共用一面牆。兩家房屋的東面有一個寬5.8米的前坪兼通道,共牆房屋地基下有一條兩家共用的排水溝。肖某在老房子西側建造了新房,新房與老房子之間有一過道,新房的排汙必須經過共用排汙管的西端。後來,兩家因鄰里糾紛產生矛盾。趙某便在肖某新房排汙管的必經之地砌築多個水泥墩子。肖某被迫改變排汙管方向,使排汙管經過道延伸至前坪,汙水流至共牆房屋的前坪。因趙某的房屋地勢較低,汙水直接流到趙某家門口。此種情形下,趙某便又在房屋共牆處砌築一道水泥墩子,使汙水淤積在前坪。矛盾雙方經當地村委會等多次調解無果後,肖某把趙某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拆除水泥墩子。隨後,趙某也把肖某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肖某拆除安裝在前坪上的排汙管。

法院審理後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趙某與肖某互為鄰居,應當相互珍惜鄰里之情、和睦共處、守望相助,為對方用水、排水等提供便利。趙某無正當理由,砌築多個水泥墩子阻止肖某排汙。肖某將排汙改道管鋪設在過道和前坪,使汙水直接排到趙某門口,其行為妨害了趙某一家的出行和生活。在雙方已經產生糾紛的情況下,趙某砌築水泥墩子和肖某改道排汙管的行為均具有妨害對方居住生活、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當目的,不受法律保護,於是判決趙某和肖某分別拆除砌築的水泥墩子和改造的排汙管。

■法官講法典

“親仁善鄰,國之寶也”。睦鄰友好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倡導的美好風尚。民法典提出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的十六字原則正是對這一傳統美德的法規化體現。在具體規則上,民法典還規定不動產的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通行、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人土地的,相鄰人應當提供必要便利,相鄰關係當事人負有必要的容忍義務,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係。同時,民法典又規定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能超出合理邊界,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本案中,趙某與肖某互為鄰居,並緊鄰建房,互相負有為對方汙水排放提供必要便利的容忍義務。但趙某砌築水泥墩子阻止排汙,肖某改造排汙管時故意將汙水引流至趙某門口,雙方行使不動產權利的行為不僅沒有為相鄰對方提供便利,反而以妨害對方居住生活為目的,屬於對自身不動產權利的濫用,應予否定性評價。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判令雙方各自拆除所砌築的水泥墩子和改造的排汙管,消除雙方物理上的障礙,有利於引導雙方正確行使權力,處理鄰里關係,開啟心結,迴歸睦鄰友好。

朋友圈“吐槽”詆譭商譽被判擔責

B公司是A品牌瓷磚在湖南省嘉禾縣的總經銷商。李女士在B公司購買了A品牌的瓷磚。因為沒有付清貨款,B公司將李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支付瓷磚款本息。收到應訴通知後,李女士連續四天在朋友圈(1100餘人)釋出A品牌瓷磚出現開裂、破損等問題的照片,配文“出現問題瓷磚店老闆還不管,他家的瓷磚出現這問題的有很多”等內容,在朋友圈評論“態度差、人品差”“少讓別人上當”,並在404人的鄰居微信群裡釋出“鄰居們,以後可別去A品牌瓷磚店買瓷磚了,太坑人了,已經坑了好幾家”等。在李女士發朋友圈的第二天,B公司向公證處申請保全李女士釋出的內容。第三天,B公司電話通知李女士要求停止侵犯名譽權,同時報警。當地民警驗看了李女士釋出的朋友圈資訊,勸告李女士停止侵權行為,但李女士並未停止。隨後,B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女士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李女士在朋友圈釋出詆譭A品牌瓷磚的照片和內容,在接到B公司電話通知和民警勸告後仍然繼續釋出,具有貶低、毀損A品牌瓷磚名譽的主觀惡意,影響他人對A品牌瓷磚的評價和銷售,給B公司造成了損失,於是判決李女士在朋友圈連續30天、每天3次釋出向B公司道歉、為B公司恢復名譽的內容,將書面道歉信張貼於B公司門店30天,並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若干元。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李女士與B公司之間的瓷磚買賣糾紛原本可以通過協商、向有關部門投訴等方式依法維權,但李女士卻採取在朋友圈和微信群裡釋出資訊貶低A品牌瓷磚和B公司信譽的不當方式維權,並在B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民警勸告後仍未停止不當行為,最後被告上法庭並被判決賠償商家損失,得不償失。在購貨中遇到質量問題時,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或者向消協、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維權,在訴訟中可以主張對方承擔質量問題違約責任,若在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網路平臺上以“吐槽”損害他人聲譽的方式表達訴求,可能要承擔侵權等相應法律責任。就像本案中的李女士,本來其針對貨物質量問題享有要求商家減少價款、換貨或退貨等正當合法權利,但其濫用消費者合法權利,採用毀損商家聲譽的方式維權,最終為其任性用權行為付出了代價。

放任擴大的損失不應獲得賠償

某果業公司是年銷售冰糖橙達到180萬斤的經銷商。該果業公司與葉某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約定葉某向果業公司購買12萬斤冰糖橙,葉某負責運輸,並應於今年1月22日、23日、24日分別拖貨4萬斤、5萬斤、3萬斤。此後,雙方因貨款的支付問題產生分歧,葉某在取貨2萬斤後就明確表示後續將不再拖貨了。4月13日,果業公司對堆放在倉庫的冰糖橙進行公證,因冰糖橙高度黴變、腐爛,無法確定重量。此後,果業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葉某支付剩餘10萬斤冰糖橙的貨款。

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已經明確告知不會繼續履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葉某未按《購銷合同》的約定拖貨,構成違約,果業公司有權請求葉某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果業公司作為年銷售上百萬斤冰糖橙的經銷商,明確知曉冰糖橙具有鮮活、易腐的特性,在葉某拒絕取貨時,應當且可以採取另行銷售等方式防止損失繼續擴大,但其並未採取相關措施,故法院判決支援賠償果業公司部分損失,對其放任擴大損失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法官講法典

合同一方違約後,守約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時,守約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守約方也應當文明善意地行使權利,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對於放任擴大部分的損失,不得請求對方賠償。本案中,冰糖橙作為鮮活易腐的水果,具有極強的時效性和季節性,在購買方已經明確表示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出賣方可以及時銷售,予以止損。本案審理適用合同違約的減損規則,對守約方的權利濫用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有利於引導民事主體規範、善意行使權利,營造誠信、友善的交易環境。

公司個人財產混同時借款被判連帶償還

孫某與秦某共同開設某家電公司,公司營業收入多次匯入孫某個人賬戶。孫某以家電公司名義出具借條向熊某借款13萬元,借條上加蓋了家電公司的印章,並約定了利息。隨後,熊某按照孫某的指示將借款匯入孫某個人賬戶。但到了還款日期後,孫某在歸還借款9萬元後,餘款4萬元一直未還。熊某遂把家電公司和孫某一併告到法院,要求共同償還借款本息。孫某則辯稱,錢是公司借的,其個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家電公司出具借條後,部分款項匯入孫某個人賬戶,孫某也不能證明該部分借款用於公司,且家電公司的營業收入也多次匯入孫某個人賬戶,故孫某與家電公司存在財產混同,孫某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孫某與家電公司連帶償還借款4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禁止股東濫用權利。可見,商事主體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否則其濫用股東權利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股東孫某將公司借款和營業收入轉至私人賬戶,濫用公司股東權利,過度支配公司,造成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同時損害了公司權益和債權人利益。在案件審理中,法院結合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支配行為,在股東不能證明借款全部用於公司的情況下,判決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規範股東依法行使權利,切實維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作為私權保障的宣言書,不僅確立了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綠色等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還明確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規則,在每一個分編中規定了具體行為規範。民法典通過系列規定,引導民事主體善意文明地行使權利,避免權利衝突,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福祉,保障人民群眾的美好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