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處擅自採集客戶人臉作證據?

法院: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予採納

售樓處擅自採集客戶人臉作證據?

中國法院網訊(餘建華 慕煊)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房開公司就委託代理的服務費金額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房開公司以售樓處安裝的人臉識別監控截圖作為證據進行抗辯。近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合同糾紛案件並最終判決房開公司支付服務費,人臉識別監控截圖證據不予採納。

2020年9月,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房開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委託銷售協議》,約定由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理銷售房屋。房地產經紀公司要在客戶到訪前通過APP向房開公司報備到訪的客戶(姓氏+聯絡方式),報備時間不得晚於客戶到訪前30分鐘。否則,該客戶視為自然到訪客戶,不作為有效“帶看”客戶。後雙方就該專案銷售推介服務又簽訂了一系列補充協議,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後,雙方就服務費金額發生爭議,房地產經紀公司遂將房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房開公司支付服務費46083379.22元,並支付違約金。

房開公司辯稱,銷售的房屋中有54套房屋的購買客戶有人臉識別監控截圖,證明客戶系房開公司客戶,不應支付對應的服務費。

報備過的客戶,為什麼認定上會有問題?原來,房開公司自己在售樓處安裝了一部人臉識別系統,如果來訪的客戶經過人臉識別後發現已有資訊存於資料庫中,便說明該客戶並非第一次來售樓處。房開公司認為,這類客戶不應算作經紀公司帶來的有效客戶。

對此,房地產經紀公司表示,人臉識別監控截圖不具有合法性,且房開公司已認可通過在銷售確認單上簽字來確認客戶歸屬。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本案涉及自然人個人資訊的特殊性、公眾性,且房開公司通過人臉識別系統採集的個人資訊,系用於商業目的,應得到被採集資訊個人的明示同意。現房開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過程中人臉採集行為已徵得客戶同意,故該組證據不予採納,並確認上述房源系房地產經紀公司成功銷售,房開公司應依約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法官說法:本案中,開發商以人臉識別系統獲取的人臉資訊,作為區分自然來訪客戶和渠道拜訪客戶的依據,未徵得相對人的同意,亦未對運用人臉識別系統採集、儲存、使用等事項如實告知,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人臉資訊作為生物識別資訊,屬於個人資訊的範疇,使用人臉識別系統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數字經濟時代,應尊重個人自由,強化個人資訊保護,在法律保障下推進數字社會、智慧城市建設。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