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分類

稅收的分類具體如下:
(一)根據課稅物件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
(二)根據稅種在稅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
(三)以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為標準,可分為實物稅和貨幣稅。
(四)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五)以徵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六)根據課稅客體,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
(七)根據稅收和價格的組成關係,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
(八)根據計稅的標準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複合稅。
(九)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十)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型別,可分為單一稅和複合稅。

稅收的分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