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律師代為刑事立案可以嗎?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訊,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一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託或授權範圍內的一切權利;
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是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以及社會的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而律師的作用恰恰是通過具體的業務活動體現出來的,此時我們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律師的服務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