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規定,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複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鑑別和認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合同屬於應稅憑證範圍,且該合同明確雙方供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則該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二、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只對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徵收。
(4)權利、許可證照
(3)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分公司合同符合印花稅徵收規定,如購買銷售合同,運輸貨物方面的合同、承攬加工、安裝、保管等合同,都有貨物和款項結算憑證的都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如果是捐贈給國家單位、福利院,或是個人出租、購房,這種是可以免收印花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