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異常經營能否做股東變更
公司被列入異常經營目錄的,不影響公司股東進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後,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資訊的;
(二)企業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之後股權就轉讓了嗎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不代表股權已實際轉讓。
實際上,股權轉讓合同與股權轉讓可以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就代表股權已經轉讓。
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後,就立即成立生效。
因為股權轉讓合同,往往只涉及到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能簽訂轉讓合同。
而股權轉讓,涉及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
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
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並不代表股權已經轉讓,只是說明轉讓方具有了配合轉讓股權的責任,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等。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誌。
也就是說,當事人要實際取得股權,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將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才算真正獲得股權,才算得上公司股東。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公司不履行公示義務的,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所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不影響股東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後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