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申請提出異議是否成立
債務人對破產申請有異議的,異議會不會成立,由人法院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二、破產條件中不能清償債務的認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
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
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
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
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
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
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7日人提出異議,異議是否成立由法院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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