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是否可以單方面提出清算
股東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例如公司出現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損害股東權益,股東持全部股權10%以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強制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1、破產。
公司宣告破產時,公司即應解散。
2、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其解散:
當公司設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設立公司時;
當公司執行業務的董事不顧政府主管機關的書面警告,繼續或反覆實施違反法令或章程的行為時;
當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而長期不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又長期停止營業時。
如果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根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請求,經審理後裁定解散:
當公司業務遇到顯著困難,使公司已經遭到重大損失或有遭到重大損失的危險時;
當由於董事不當管理或處分公司財產、危及公司存續時。
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持分部股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解散。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