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吊銷公司是否直接判決清算
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後,不需要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就需要解散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償公司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營業執照會被吊銷的情形
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2、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3、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登出登記的;
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釋出公告或者釋出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情節嚴重的;
6、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
7、仿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就要解散。
所以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不需要向法院起訴,公司就要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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