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承兌匯票的程式

掛失承兌匯票的程式如下:
1.承兌人去銀行開票作書面掛失。
2.承兌人向開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的申請。
3.丟失的匯票有效期過後去銀行辦理託收的憑證。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
《票據法》第十五條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掛失承兌匯票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