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需要蓋章嗎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
二、相關法律規定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第九條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
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
無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第十條申請人持有下列證件、證明材料的,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三)農村“五保”供養證;
(四)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五)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卹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通過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供經濟狀況證明表的,需要由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而申請人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對經濟狀況證明表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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