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轉讓需要多久生效
股份轉讓的,股份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是轉讓無記名股份的,股份交付時生效。如果記名股份,辦理登記後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的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二、股權轉讓的要件
1、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2、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我國學界和實務界大致有三種觀點:
(1)工商變更登記說。
認為股權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轉移。
(2)股東名冊變更說。
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誌。
(3)通知轉移說。
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只要轉讓人將轉讓事實以書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權轉讓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即告完成。
3、公司法規定: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該條規定應理解為整個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只有在股權轉讓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應的股東名冊變更記載等義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分為無記名和記名兩種,轉讓無記名股份的,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轉讓記名股份的,自辦理股份變更登記後生效。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