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是否要清算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不需要進行清算。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協議,以及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再按時通知債權人即可,並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時,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二、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1.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
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登出。
①企業分家,股東不分家。
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時取得全部分立企業的股權,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票依法登出,被分立企業依公司法規定解散。
②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
被分立企業的不同部分股東取得不同分立企業的股票,同樣,被分立企業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散,股票依法登出。
2.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
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
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
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如果決定分立了,那麼是需要對企業各項財產的財務報表進行編制和列舉清單的,所以是不需要清算的,只有破產的時候才需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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