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調解
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和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2、合夥人對於個人合夥所欠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
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沒有盈餘分配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4、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嗇合夥人,應當訂立入夥合同。
5、合夥人要求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書面協議未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6、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照約定分擔或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7、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合夥人之間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
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
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二、合夥協議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
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合同有關糾紛的問題,雙方可以協商的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處理。
如果第三節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只能向有管轄許可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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