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作協議後不再設立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簽訂合作協議後不再設立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律師解析:簽訂合作協議後不再設立公司構成違約。
一、我國《公司法》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檔案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相關檔案;
(四)公司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檔案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六)其他登記機關需要的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