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需要幾個人組成?

我國公司法對清算人的組成作出了規定,但清算人由幾個人組成就沒有規定,一般根據被清算公司的具體情形而定。

公司清算需要幾個人組成?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織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後,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為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先清償,新法增加規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分配財產。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後的公司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採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要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則。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照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破產後應該到法院申請破產的保護,企業破產後最重要的任務是進行破產清算,償還企業欠下的債務。破產清算一般由清算人進行的,法律對破產清算人的要求作出了規定,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是經營管理人的,是要注意相關的企業清算的法定程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