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擔保公司破產是怎樣的

說起投資擔保公司,想必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但是投資公司和普通公司一樣,如果經營不善也是可能會面臨著破產的。那麼大家知道投資擔保公司破產是怎樣的嗎?這個問題,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詳細解答。

投資擔保公司破產是怎樣的

一、投資擔保公司破產是怎樣的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它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無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二)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三)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由上可知,投資擔保公司破產就是指投資擔保公司不能夠清償到期債務而自己或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的情形。

二、破產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破產申請的提出,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破產申請人提出申請,應向法院提交有關證據或資料。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後,應立即進行審查。

審查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審查一般破產要件,即債務人有無破產能力,申請人有無訴訟能力、申請權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資格,法院有無管轄權,破產申請提出時有無破產障礙等。二是審查破產界限存在與否,申請人所述情況是否屬實等。

(二)和解與重整

在破產法上,和解是指債務人在發生破產原因時提出和解申請及和解協議草案,由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表決通過,再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生效,以避免被宣告破產的法律程式。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協調,藉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資產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根據《破產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三)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佈債務人破產的一項程式。企業被宣告破產,破產清算程式即行開始,併產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法院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破產債權人所擁有的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

(四)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破產宣告後,清算組在有關當事人的參加下,對破產企業的財產依法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瞭解破產企業債務的活動與程式。

破產財產變賣就遵循以下原則:

(1)成套裝置應當整體出售,不能整體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2)破產財產屬於限制流轉物的,由加家指定的部門收購;

(3)變賣應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

清算組在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理的基礎上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破產終結

破產終結是指破產企業無破產可分或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破產清算組提請法院結束破產程式,並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的程式。

以上就是小編對破產的相關知識的介紹,希望幫助大家做一個瞭解,由上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投資擔保公司對外欠了大量債務又無力償還,是可以申請破產的。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陸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