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