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