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