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不同隱名代理行使介入權的主體是委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選擇權行使的主體是第三人,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而行紀合同介入權的主體是行紀人,行紀人賣出或買入具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經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2、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因此,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獨立對委託人和第三人承擔責任。
而隱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種代理關係,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3、物權流轉關係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不一樣;
由於隱名代理仍是一種代理,在代理過程中不發生物的所有權因物的流轉而發生轉移至代理人的情形。
而行紀合同中當物流轉至行紀人手中時,物的所有權因物的轉移而轉移。
當物流轉至受託時受託人正值破產,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是行紀合同關係還是隱名代理合同關係對物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處理有決定性的意義,此時對委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二、行紀合同如何簽訂
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願情況下籤訂。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普通的老百姓由於沒有系統專業的接受過相關的法學知識的訓練,所以並不知道一些專業方面的名詞,比如說委託代理,還有就是行紀兩者是存在著顯著的區別的,在這裡也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了一下,比如說所反映的所有權主體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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