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承諾有哪些方式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關於合同承諾有哪些方式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人發出承諾後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所以說, 當一方提出要約時,確保內容明確,如果對方承諾,要約方必須遵守要約內容。同時,被承諾方應當以通知方式通知要約人。通常情況下,報價一旦發出,就不能撤回。如需退出,必須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