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違約金的支付是否合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上述規定可知,違約金並未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中直接予以明確。

解除合同違約金的支付是否合理?

在法律實踐中,解除合同違約金的支付是合理的。

在《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過錯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相關依據如下:

1、違約金支付主要是避免了損害賠償計算困難及舉證困難。換句話說,違約金是當事人選擇損害賠償的一種定額計算方式。依據合同法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違約金是賠償損失的定額計算方式,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應包括可以請求承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2、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係歸於消滅,但並不影響合同中違約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那麼違約金條款的規定是否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獨立於履行行為的一種定額賠償損失計算方式,是根據合同一方在違反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所達成的解決協議。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此種計算方法獨立於合同的其他條款且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得改變約定的計算方法。既然違約金是一種特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那麼其亦具有獨立的效力。

3、有學者認為賠償損失作為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及實際損失原則。筆者認為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應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合同解除作為當事人救濟方式,不管是在協議還是法定解除都不以過錯為前提,只要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及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既然解除合同不以當事人具有過錯為前提,那麼賠償損失這一合同解除的附帶責任承擔方式亦是不須以此為前提。在違約責任中的損失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其中間接損失是指合同履行後所應該獲得的利益。既然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合同已經解除,故不存在當事人獲得合同履行後的預期利益,當事人只能以現有實際損失要求賠償。但是筆者認為實際損失原則的適用並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如果違約金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相差嚴重,法官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適當增加與減少。

4、解除合同與違約金並用不違反合同自治原則及民事責任中補償式賠償原則,而是二原則的體現。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簽約、約定的內容、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等,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我國現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規並未明確規定解除合同與違約金不能並用,故當事人約定同時適用解除合同及違約金的救濟方式應屬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且完全在民事行為中“法不禁止則合法”的領域之內。補償式賠償原則亦稱填補式是民事責任重要原則之一,除法律明確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之外,不得使責任方還承擔受損方損失之外的額外費用。違約金的支付與合同解除同時並用並未違背補償式的賠償原則,在解除合同還無法救濟當事人損失的情況之下,違約金作為當事人預期利益的損失,只是當事人選擇的一種快速解決糾紛的救濟方式。當違約金與損失相差過大時完全可以通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予以適當增加或減少。

由此說來,解除合同違約金的支付的確存在合理性。因為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合同不能履行所帶來的損害賠償計算困難及舉證困難的問題。當合同出現解除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快速解決糾紛。如此一來,解除合同後的違約金支付既能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同時也能填補守約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