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承諾書是否為合同
承諾書不是合同,而是合同訂立的一個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八十條【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書怎麼寫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
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大家可以知道,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因此承諾書不是合同,而是當事人合同訂立的一個方式,但是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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