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無效的,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取得財產的一方要返還,如果因一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4、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
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通過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無效的,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承租人可以要求退還租金,但房屋實際被承租人佔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支付租金。
如果一方過錯造成無效的,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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