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什麼?

一、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什麼?

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什麼?

(一)、現實交付

現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貨物的交付牽涉到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故貨物的接收方及貨物的運輸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慮在內。

現實交付時,一般採取送貨上門、自行提貨、代辦託運的運輸方式。其中,送貨上門以貨物由購貨方接收貨物視為風險轉移;自行提貨以購貨方將貨物裝車視為風險轉移;代辦託運以貨物託交承運人視為風險轉移。與此同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同時轉移至購貨方,除合同雙方另行預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二)、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動產早就為受讓人佔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

在買賣合同訂立前,因其他正當合法理由買受人已實際佔有標的物,故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式文字可以視為標的物的風險和所有權已經轉移。

(三)、擬製交付

擬製交付即以交付標的物的單證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出賣人只是將可以領取標的物的憑證交付買受人,而買受人則通過此憑證得以受領標的物。

此類情況一般會出現在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時,買受人通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單證得以在第三人處受領相應標的物,這也被稱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擬製交付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付方式。

(四)、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即出賣人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時,出賣人與買受人協議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而標的物所有權已屬買受人。

二、什麼樣的合同屬於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第六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買賣合同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買賣合同主要是用於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一方支付價格,另一方轉移所有權。買賣合同中,商品交換是最普遍的形式,也是最典型的有償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