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可否不列明甲方的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列明甲方的違約責任,但甲方違約的,要按法定方式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採取補救措施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賠償。
4、支付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5、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可以不載明甲方的違約責任,但甲方違約的,不影響甲方違約責任承擔,甲方要按法定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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