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起訴地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中起訴地規定是怎麼樣的?

合同中起訴地規定是怎麼樣的?

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二、合同的訴訟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三、起訴狀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合同中如果出現了糾紛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對於訴訟的地方那麼一般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進行起訴,只要被告住居在什麼地方就在哪裡起訴,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