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諾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承諾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承諾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承諾書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承諾,其承諾也必須採取書面形式、願望,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承諾書要有承諾人,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

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承諾內容,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協作的雙方或數方,而協議是雙方之間的契約文書,表示以書面形式。

而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承諾人簽字,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承諾日期等,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二、承諾的方式和期限

(一)承諾的方式:

1.通知的方式作出;

2.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二)承諾的期限:

約定的按照約定到達,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條關於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三、口頭承諾不履行是否可以起訴

口頭承諾不履行的,是可以起訴的,口頭形式的法律行為理論上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雙方當事人是有效的,但是要進行訴訟證明就變得非常困難,證據效力幾乎沒有。口頭承諾如果構成單方允諾或者構成合同雙方合意,那麼此行為可以認為是合同行為。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口頭承諾的存在,那麼如果口頭承諾沒有實現的話,這就屬於違約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口頭承諾是比較難舉證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最好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將條款寫明。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協議書是經過雙方協商過的,雙方達成一致然後共同簽下的協議書,是雙方的行為,而承諾書是承諾人承諾對方而簽下的承認書,是單方的行為。那麼承諾的方式有通知的方式和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來表明通過行為可以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