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技術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是什麼?

技術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主要對產品或服務的技術內容進行規範的.技術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一般應考慮所屬行業的規範,但現在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條例。

2、特徵不同

買賣合同的特徵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3、範圍不同

協議比合同的範圍要大,合同強調是平等主體間,協議不一定,但這種區分實際上毫無意義。

二、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稽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影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③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④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資訊,最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註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於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於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於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稜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