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哪些合同是行紀合同
具有以下法律特徵的合同是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者賣出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3、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
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4、行紀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可以通過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的方式訂立。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有哪些應盡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
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
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
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
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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