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訂立流程是怎樣的?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的訂立流程是怎樣的?

與訂立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又稱“訂約提議”,是指一方當事人就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訂約建議的明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約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要約即為提出保險要求。由於保險合同通常採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險合同的訂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約,即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

承諾又稱“接受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請作出同意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諾,即同意承保。

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約,保險人作出承諾,投保人為要約人,保險人為受約人。其原因是因為保險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說投保人是在填寫投單時已經知道了保險人所釐定的保險費率或在投保單上保險人已經事先印有保險費率的條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單上沒有列明保險費率,或者在保險人允許的情況下,投保人對保險人擬定的保險費率或條款提出修改意見時,投保人需要與保險人再議定;或者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投保申請需增加新的附加條件時,保險人與投保人也需要反覆磋商。在這個磋商過程中,與訂立一般合同一樣,保險要約人與受約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現反覆交換的情況。當保險人作為受約人對投保人的投保申請提出條件時,保險人就從受約人的地位轉換成了要約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從當初要約人的地位轉換成了受約人的地位。但是,就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雙方達成一致後,最終簽發保單的只能是保險人,所以,保險合同的最終承諾人只能是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