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可以不補償嗎

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僅僅會出現在單位身上,有的時候也是因為員工原因而不續簽勞動合同。通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單位是要作出補償。那要是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可以不補償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可以不補償嗎

一、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可以不補償嗎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項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性質,一直以來就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這是一種違約責任,是對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有的人則認為這是一種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通過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也有的人認為這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

在《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對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更傾向於認定其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而不是懲罰手段。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尚不健全,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解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鑑於此,和原來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做法不同,《勞動合同法》在立法中明確用人單位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非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對價是不一樣的。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行文至此,我們瞭解到要是員工不續簽合同的話,除非是因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否則的話單位還是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的。當然,勞動合同的續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因此不管是哪一方都不能強迫另一方續簽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