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現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一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滿之前,明確表示或是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還是沒有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的情形的。如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