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物流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律師解析:貨物運輸合同中,託運人申報不符合貨物實際情況或者沒有履行貨物包裝義務的,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從遠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不是承運人過錯的不需要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的規定,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包括承運人的違約責任與託運人的違約責任。其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
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