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

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


(1)、當事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1、如果夫妻一方已喪失了或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這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

2、夫妻財產製約定不適用代理。

3、如果夫妻依法已達成夫妻財產製協議後,一方才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2)、當事人應親自為之的行為,不適用代理,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

因為夫妻是婚姻財產關係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婚姻當事人內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係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

(3)、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

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因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所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由於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不得規避贍老育幼、償還對第三人債務等法律義務。對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範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