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繼承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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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中的法律條例,婚姻繼承房產的規定視夫妻雙方的約定,結婚前,一方取得的房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另一人無權分割房產權益。以下是民法典中相關的規定,本站為你詳細解讀。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從以上三條法例可知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房產的,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房產的,屬於個人婚前財產,而在結婚之後可以約定另一方獲得房產份額,如未約定則視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婚姻繼承房產的規定夫妻雙方如有一人死亡,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加上死亡者的婚前財產就是婚姻繼承遺產。死亡者如果沒有立遺囑,那麼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