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過錯方能分財產嗎?
夫妻離婚過錯方能分財產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內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二)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三)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四)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五)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六)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七)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過錯方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是不能分割共同財產,而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事人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跟財產分割是互不瓜葛的,因為可以先分割了共同財產,然後再專門針對賠償的部分確定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