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20萬是共同財產嗎

女方陪嫁20萬是共同財產嗎

實際上歷史遺留下來的,一直演變到今天為止的一些民俗習慣國家沒辦法統一進行監管或者是絕對禁止的,就像是男婚女嫁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彩禮,然後女方在嫁入男方的時候也要有一定的陪嫁,特別是女方陪嫁過來的這些財產,實際上不能夠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理的。但生活中有很多人都對女方陪嫁20萬是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是存在誤解的。

一、女方陪嫁20萬是共同財產嗎?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事項要注意哪些?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

(1)對當事人的約束。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正如小編在開頭就給大家回答的那樣,女方的陪嫁這根本就是屬於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儘管說陪嫁的這20萬很有可能就是當初男方給女方的聘禮,但是彩禮在給出去的時候就成了別人的了,陪嫁過來這是屬於當事人父母一種自願的行為,可是在法律上這絕對不屬於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