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並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夫妻;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是並沒有共同生活,雙方也就沒有成為事實上的夫妻;
3、男方家庭條件非常不好,因為彩禮的給付行為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為了籌集彩禮,男方父母四處借款,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該筆借款,甚至連正常生活都保證不了。但是這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較少,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這一標準較難證明。
八種情況下一般不予退還: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還;
6、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8、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按照我國的習俗,男女雙方結婚時男方都要給女方支付彩禮,但是在生活了一段時間後,發現了兩人並不適合要辦理離婚的手續,已經有夫妻之實的子啊離婚的時候,男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除非沒有夫妻之實的才符合返還彩禮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