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下籤訂的放棄繼承權協議是否有效
放棄繼承的宣告有法律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
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是無效的。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有效的放棄繼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被繼承人的債權繼承人是否能夠繼承
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債權,繼承人能夠繼承。
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債權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在繼承開始前已存在的。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債權合法。
3、債權的履行標的為財物。債權的履行標的須為財物才能被繼承。如被繼承人生前委託第三人履行某種行為則不能繼承。
4、債權無人身專屬性。無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可以繼承。因為人身專屬性的債權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一旦債權人死亡,人身權歸於消滅,但是屬於財產性質的債權並不因此滅失,而是作為遺產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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