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間哪些財產排除在共同財產的範圍
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是哪些
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如下:(一)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時,首先應該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之後分清哪些屬於同居之後的共同財產,雙方可商議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二)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是哪些
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如下:(一)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時,首先應該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之後分清哪些屬於同居之後的共同財產,雙方可商議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二)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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