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大學期間,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結婚:
1.男方年滿二十二週歲,女方年滿二十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沒有不能結婚的親屬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大學社保卡的畢業後一般就不能用。該社保卡只能在讀書期間使用,而畢業後,持卡人不具有學生的身份,不能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但是學生如果畢業後參加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社保,再依法享有相應的社保待遇。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應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積體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資訊記錄、資訊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十六條
經批准發行社會保障卡的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明確的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並通過在服務場所明示、政府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會保障卡的發行物件、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五)髮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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