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親過世前留有財產分割書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父親過世前留有的財產分割書,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處理
共有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
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援。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
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
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
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
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
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預設。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父親過世前留有的財產分割書,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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