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婚前約定共同財產能否分割
在結婚前約定婚前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後,約定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
而男女在婚前約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共有的,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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