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是否可以是一個人
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可以是一個人。
法律上對遺囑的執行人的要求只有一點: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同時,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死亡遺囑是否無效
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的。
1、遺囑無效
(1)只有一個遺囑繼承人,遺囑無效,轉為法定繼承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被繼承人可能不會把自己的財產給法定繼承人,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遺囑繼承的方式中,如果被繼承人死亡那麼遺囑將會無法實現,在法律上也不會保護這樣的遺囑。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會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分配財產。如果想把財產留給不屬於法定繼承的人,那麼就沒辦法通過這份失效遺囑實現。
(2)代位繼承權不適用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因為遺囑失效,所享有的繼承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他們的子女、孫子女等晚輩直系親屬並不享有代替父母或祖父母繼承財產的權利。在繼承人只約定給一個法定繼承人時,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無法通過遺囑繼承獲得財產,但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中的代位繼承獲得一部分的財產。
2、遺囑有效
(1)有多個遺囑繼承人,遺囑有效
若被繼承人將財產安排給了多個遺囑繼承人,那麼即使其中一個或幾個遺囑繼承人去世,其他繼承人也可以按照遺囑繼承相應的財產。
(2)死亡繼承人部分財產轉為法定繼承
死亡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後,該部分的財產便不能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思來安排,如果沒有另外的遺囑分配這部分財產,則會轉為法定繼承。
3、可另行訂立遺囑
在只有一個遺囑繼承人的時候,由於被繼承人的死亡,先前遺囑會自動失效,如果被繼承人不想按照法定繼承來安排遺產,則可以重新擬定一份遺囑。若有多個遺囑繼承人,繼承人也可以重新訂立遺囑分配財產。只要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所享有的權利同樣受到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三、遺囑受益人可以當遺囑執行人嗎
遺囑受益人能當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主要職責:將遺囑人的遺產清理登記並造冊;保管各類遺產;依遺囑的指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發生糾紛時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嚴格按法律規定和遺囑的內容執行遺囑。
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的一般有以下幾種:
1、法定繼承人。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因某種原因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時,則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共遺囑的共同執行人,或經協商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2、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但必須要有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人的義務。
3、位或基層組織。
在上述兩種遺囑執行人拒絕執行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執行遺囑時,可以由遺囑人生前所在的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是否可以是一個人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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